福建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作者:周琳 来源:东南网
2017-05-08 07: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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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近日,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我省的3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

这31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市属中小学章程核准、县(区)属中小学章程核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及主要工作人员变化的备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无线电行政审批(含6个子项)。

●食盐准运证及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公章刻制准刻证明。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含4个子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含4个子项)。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单位或个人从事复印、打印业务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复印、打印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药用辅料注册。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含4个子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海洋倾倒废物申请的审核转报;海洋倾倒废物变更申请的审核转报;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征收。

●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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