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莆田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有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多次携带、寄递违禁物品进境逃避检疫,或者抗拒检疫,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新鲜出炉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公安机关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予以立案追诉。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即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进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莆田作为著名侨乡,旅居海外人员众多,人员出入国境较为频繁。为此,莆田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群众,跨境旅游、购物请务必认真了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在进出境过程中请自觉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工作,已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应向现场检验检疫官员申报或主动交由执法人员处置,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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