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共6类67款408个项目进行规定。
基本公共服务有20项,具体为:公共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农林水服务、环境治理、城市农村管理、公共法律、其他公共服务。
社会管理性服务有12项,具体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公益宣传、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其他社会管理性服务。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有4项,具体为: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
技术性服务有13项,具体为: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统计调查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质量技术监督、涉税服务、推广服务、招商推介和投资贸易促进、展会组展、医保服务、安全生产、其他技术性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有17项,具体为: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目录还列举一些禁止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严禁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水电煤气,教育以及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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