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统一核算改革方案通过 省级GDP有望由国家核算

作者:王红茹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7-07-11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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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文件,其中有两个文件与统计有关:一个是《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另一个是《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这两个文件把近年来各方对“统计造假”和“统计问责”的关注,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地区生产总值(GDP)直接反映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有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然而,这个指标多年来饱受争议,原因就是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地方GDP总和超越全国GDP总量的怪现象。为此,各地近年来一直推行GDP“下算一级”的统计办法,以挤出GDP数据里的“水分”。

此次对GDP核算进行大力度改革,有望将地方已在实行的GDP“下算一级”扩展至省级层面,各省份的GDP有望由国家统计系统核算。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各省份的GDP原来以地方核算为主,改革后将以国家核算为主。如果此项改革推行顺利,GDP“下算一级”或将从2018年开始推行,这将成为国家统计局的一个重头任务。

GDP核算改革历经13年终推出

6月26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两个与统计相关的文件,这在以往的中央会议中并不多见。

关于《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会议指出,推动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要坚持真实准确、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改革核算主体,改革核算方法,改革工作机制,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增长的规模、结构、速度。

我国的GDP核算始于1985年,主要采取生产法加部分行业的收入法来核算,并实行分级核算,即国家核算全国的GDP,各省份核算本地区的GDP。

核算GDP所需的基础数据相当多,据记者了解,仅国家统计局报表中就有3000多个指标与GDP核算有关。因此,在进行大面积的统计调查时,如果一部分数据不真实,将直接导致GDP数据失真。

为使GDP数据真实准确,自200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开始推行GDP“下算一级”,通俗地说,由国家核算省一级GDP总量和增速,省一级核算地市一级的GDP总量和增速,地市统计局核算县一级的GDP总量和增速。此前,“下算一级”已经在各地“试水”。

据记者了解,北京、上海等地从2005年开始就已经对下属区县进行GDP核算,当属首个吃螃蟹者。

由于北京、上海作为直辖市对下属区县的管理力度比较大,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情况,要求下一级统计部门提供数据,推行起来相对容易。但是,对于全国其他省份来说,难度就会大很多。也因如此,这项改革推出后步履维艰。

直到2010年,国家统计局时任局长马建堂在统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要抓紧提出国家统一核算地区GDP方案。2014、2015年,国家统计局又再次强调继续推行GDP下算一级,并将建立试点。

终于,在2017年的6月26日,历经13年之久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全面推出。

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后,各省份的GDP或将由国家统计部门核算,GDP核算“下算一级”全面铺开。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核算中心专家蔡志洲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此次对GDP核算进行改革的举措意义重大,将改变过去各地统计局先算GDP,再由国家统计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避免了各地市GDP加起来大于全省份GDP,以及各省份GDP加起来大于全国GDP等“数字打架”的问题。

国家统计部门有能力核算地方GDP

在省级以下实施“下算一级”改革之前,各地对GDP核算采取的是“下管一级”。

所谓核算“下管一级”,是指下一级政府统计数据,需经上一级核定;而“下算一级”,则是直接由上一级政府的统计部门核算下一级的统计数据。

叶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两种方法统计出来的数字肯定会有一定的差距。‘下管一级’,GDP核算以地方为主,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下算一级’,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来核算,算好了再告诉地方,并由上一级统计部门核算和对外公布,能够保证GDP不会造假。”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各地已经为“下算一级”进行了准备。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实施“下算一级”的时间也不统一,有从2005年就开始实施的,如前述所说的北京和上海等直辖市;也有近几年才开始推行的。比如,湖北省GDP核算由“下管一级”过渡到“下算一级”,是从2011年开始的,江苏是从2015年开始的。

不可否认,之前由于不少数字被赋予了考核政绩的功能,普遍存在的攀比现象或多或少削弱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对此,叶青感同身受,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过去我们自己算的时候,领导可能会给一些压力,现在出台《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本级统计部门不能算自己的GDP。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加强统计力量,让这个数字更真实,更全面,更完整。”

原来由省级做的统计工作归到了国家层面,现实的问题是,国家统计部门有能力核算地方的GDP吗?

“没有问题。我们现在提供的数字已经越来越少,国家可以从各个部门拿到比如工业、财政、金融等领域的数据,而且数据都可以到省一级。国家统计局有了这些数字,当然就能核算这个省份的GDP。”叶青很有信心地说。

多原因致连续多年出现各地GDP之和超全国的怪象

近年来,各省份GDP之和与全国GDP存在差距一直饱受诟病。比如在2006年,各地GDP之和比全国GDP总量多出1.5万亿,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为4.9万亿,2015年为4.6万亿。

不仅各省份GDP之和与全国GDP总量存在差别,GDP增幅也让人心生迷雾。

比如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2009年,全国GDP增幅为8.7%,但当年各省份GDP总量加起来,其增速比8.7%要高得多。根据公布的数据,经济增速低于8.7%的仅有3个省份,其余28个增速都高于8.7%,其中有两个省份超过16%……

这种怪现象仍在延续,比如2016年的GDP增速。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GDP增长6.7%。《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统计发现,在31个省份中,有27个GDP增速跑赢全国增速,而在2015年,有24个省份的GDP增速跑赢全国水平。

连续出现的不一致,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数据统计过程中一些显而易见的“硬伤”。

蔡志洲的点评一针见血:“国家算出来的GDP增长数跟全国多数地方相比是最低的,也就是说,全国GDP的增长低于大多数地区的增长,这不是很搞笑吗?”

全国GDP数据与地方差异如此之大,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钢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国家在核算GDP时,是从各个角度评估主要基础数据,特别是利用税收、用电量、货运周转量等相关指标对地区GDP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明显异常的基础数据,多数进行了下调,因而比较准确。而各地区在核算GDP时,除受限于统计力量和技术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受政绩观引导,长期一味地追求高增长,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虚报数据的情况,加大了GDP数据的水分。

无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审议通过之后,出台指日可待;更为重要的是,用蔡志洲的话说:“GDP实行统一核算,能够改变当前各地自行统计上报数据的方式,为修正地方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杜绝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起到彻底的遏制作用。”

加大统计问责力度

与《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一同审议通过的,还有《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这个文件也与统计数据造假有关。

近年来,统计数据造假时有见诸报端,比如年初引起关注的辽宁省财政数据造假问题。

2017年1月,辽宁省地方经济数据造假事发。省长陈求发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中表示,辽宁省所辖市、县财政普遍存在数据造假行为,且呈现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手段多样等特点,虚增金额和比例从2011年至2014年呈逐年上升趋势。

辽宁省委书记李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表示,有一个镇,一年财政收入160万元,最后报成2900多万元。一个市,规模以上企业只有281家,却上报成1600多家。

辽宁省县级财政是辽宁数据造假的重灾区。对此,3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就辽宁曾存在的经济数据造假事件表示:“此风不可长,必须坚决刹住。”

要刹住数据造假之风,制度当然不可或缺。6月26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强调,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这个文件意味着“统计问责”真的要来了。

其实早在2009年,就已经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但是鲜有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的情况披露。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首次透露了有关统计造假的问责情况。

宁吉喆说,2016年一年,国家统计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包括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15起,每案处理的人都在10人以上,有统计部门的人,也有政府的人,还有其他相关负责人,内部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达20多项。

同时,宁吉喆还透露《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将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等。

两个月过后的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与统计相关的一系列“重磅”文件已经或者即将公布,显然是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打出的一记重拳,其威力可想而知。“可以肯定的是,今后对统计问责,一定会比之前的力度要大。”蔡志洲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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