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 核准投资项目一“目”了然
制定全省统一核准目录,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
东南网7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戴艳梅 王永珍)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规范我省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前,省政府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
省发改委投资处负责人表示,修订后,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省级31项,设区市16项,市、县(区)5项。经近年来连续三次对目录的修订,在对接国家取消、下放核准事项基础上,省级核准事项共削减约60%。
此次修订《目录》最大亮点是制定全省统一核准目录。除厦门自行制定外,本《目录》作为在全省实施的统一目录,各市、县(区)不再另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在对接国家下放15项、取消2项核准事项的基础上,对原由省级核准的100吨-3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城市有轨电车项目等2项核准事项下放设区市核准,对原由设区市核准的非跨省跨设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县级公路、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等3项核准事项下放由市、县(区)核准。
对国家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的城建、社会事业两大类核准事项中,前者仅保留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城市燃气利用等5项核准事项,后者保留主题公园、旅游等2项核准事项。其余凡未纳入核准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如何确保“放得了、接得住”?我省把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简单“一放到底”。对涉及我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设区市级政府、一律不下放到县级政府。但对点多面广、规模较小、建设内容较简单的投资项目,按就近就便、方便企业的原则,下放至设区市级或县(市、区)级政府核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目录》,我省更注重推进权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设。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在电源、电网、煤矿、炼油、铁路、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石化、煤化工、汽车、轨道交通等核准事项上,都明确规定依据相关规划进行核准。
此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协同监管。
记者点评>>>
进一步取消、下放省级核准事项,让企业投资更便利了。然而,核准权限不能简单“一放到底”,既要“放得了”,更要“接得住,管得好”。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让群众和企业办事“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让市场更好发力,让企业创新创造源泉更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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