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记者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获悉,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欧盟委员会 (EU) 2018/35 号修订案,正式对(EC) No 1907/2006(即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修订-新增第70项限制物质,规定水洗化妆品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CAS号:556-67-2,EC号:209-136-7)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CAS号:541-02-6,EC号:208-764-6)的含量须小于0.1%。该法规于1月31日起生效。
法规新增的起因,2015年,英国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了一份修订附录17的报告,提议限制D4和D5投放到市场。主要因为D4具有PBT和vPvB危险属性以及D5具有vPvB危险属性,在使用某些含D4和D5的化妆品后用水冲洗会造成对环境的风险。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经二次公众咨询后,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SEAC)都认为提案中的限制条款是整个欧盟范围内用于解决既定风险的最合适的办法,ECHA于2016年8月向欧盟委员会(EC)提交了最终的意见。EC认为有水洗式化妆品中含有的D4和D5带来的环境影响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得到解决,该限制设定的0.1%的浓度限量有效地确保所有D4和D5的有意使用将停止,因此REACH附件17也相应地进行修订。
检验检疫局提醒国内出口欧盟水洗化妆品的生产和贸易企业,在出口欧盟的水洗化妆品等产品时,需注意其产品中的D4和D5限量能符合欧盟ECHA的要求,并时刻注意欧盟ECHA相关的动态,避免产品达不到要求出口受阻。(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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