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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钺锋建议: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3-13 1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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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李钺锋在会上提出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李钺锋表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我国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业生产总值、70%左右的工业新增产值、近60%的销售收入和出口额、40%以上的税收以及75%的就业岗位来自中小企业。保护好民营企业产权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检“两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民营企业要公平、求安全的期盼,营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先后制定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用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大力推广湖北“鄂检十条”、福建泉州“亲清护企”等经验,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有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目前,关于贯彻中央产权保护意见及十九大精神的措施,多见于各部门文件,较为散乱和重复,层级效力和影响力较弱,难以起到让“恒产者有恒心”的目的。为此,他建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出台《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总则。明确立法根据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目的、意义、原则及责任部门。

二、保护措施。将中央文件中关于产权保护政策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包括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刑事司法各个领域。重点强化对民营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的特殊保护,以及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刑事等措施的严格程序要求。严密防范公权力行使不当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或造成不应有损失。

三、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侵犯民营企业产权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等。(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胡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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