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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萱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罚款限额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3-15 0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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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3月15日北京电(记者 胡美东)3月5日-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萱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她建议应修改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罚款限额规定。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针对当时行政处罚比较严重的“乱”和“滥”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处以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规定为五十元以下,超过这一数额就得适用一般程序。这个规定在实施初期极大地遏制了乱罚款现象,对于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陈紫萱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一数额规定已经明显滞后,过犹不及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行政效率,导致行政处罚制度的功能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简易程序的意图难以落到实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严重背离社会现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在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的199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3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至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上涨等原因,该数额标准已经脱离实际,严重背离过罚相当原则。

二、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成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中,设定罚款数额在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已经不多,这就意味着大多数行政处罚都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得投入更多的人财物来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加执法成本。

三、不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的争议。在此后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中,已经突破行政处罚法该项规定,将相关领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提高至二百元乃至五百元。行政处罚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属基本法律,前述几部法律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位阶上不及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影响国家法制统一,造成很多执法争议。

四、地域的差别也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随着地方立法权扩容,地方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对简易程序罚款限额执行20余年前设定的一个标准,不能很好地反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显然也不利于实际执法,实质上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为此,陈紫萱建议对行政处罚法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规定进行修改,具有有以下两种方案:

一、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限额,并增设但书条款,允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有优先的效力。具体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将规定简易程序罚款限额的权力授权给省级人大常委会,由各地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限额。具体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以一定数量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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