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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17条措施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7-09 16: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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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福州7月9日电(记者 胡美东)福建省政府新闻办于7月9日召开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福建省将出台17条举措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五大方面。

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更好待遇。2018年6月,福建省台办、发改委印发实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通过扩大闽台经贸合作、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深化闽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等四个方面共66条措施,为在闽台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更好待遇。

福建省文化厅副厅长林守钦表示,此次出台的17条措施是对福建省66条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部门有关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落实。福建省文化厅将围绕更好地落实17条措施,对需要申报、审核的相关事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具体实施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取得成效,更好惠及台湾同胞。

在文艺创作演出方面,福建省将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征文活动等赛事活动,并在评奖上享受同等待遇。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鼓励台湾艺术家在省属文化单位举办艺术创作展览展示。

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福建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并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福建还将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福建省图书馆分馆,免费向台湾的图书馆赠送《福建艺术》等刊物,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福建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舒琳表示,台湾同胞申办非国博物馆与大陆同胞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在土地、税收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评定为传承人之后可享受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

鼓励和支持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参加非遗项目相关技艺培训和展演展示活动,享有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支持台湾地区传承人到福建省开展展演展示活动。

“目前有1名台湾籍寿山石雕技艺项目的传承人廖德良成功获评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舒琳表示,将台湾同胞纳入福建省非遗传承人评选范围,将为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探索新的路径。

在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方面,福建省将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福建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提高海峡两岸文博会台湾地区参展企业、展位数量和质量,对参展企业采取“个案处理”的措施给予便利。

在文化人才方面,福建省将引进台湾高校专家、优秀教师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任教或举办讲座、论坛,并对台籍高素质人才开放省属文艺院团的演艺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创设计岗位。对省属文艺院团的演艺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创设计岗位等紧缺人才,可聘用台籍高素质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进,并特设岗位,视业绩实行协议工资。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享有福建省同类人员待遇,可按规定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层次职称任职资格。

林守钦在会上强调,福建在对台文化交流上有着独特优势与便捷条件。未来,福建将会进一步加大投入,促进闽台文化的交流。

据悉,福建将在近期开展“走万里茶道,寻朱子足迹”百名台湾学者(学子)福建南平摄影营、“情系青春——两岸青年榕城行”、福建文创(西湖)市集等一系列活动来促进闽台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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