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 胡美东)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应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管理。
郭军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这反映了政府和主管单位监管不到位,也反映出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对海洋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私设排污口,把海洋当成垃圾桶偷排污染物。尽管中央环保督查力度很大,但还是有相当的偷排行为未能被揭露。
郭军说,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对渤海攻坚战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等要求,这对其他沿海地区入海排污口管理也有指导意义。另外,总理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改革创新环境治理方式中提出,“对企业既依法依规管理,又重视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指导,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为更有效解决沿海地区入海违法排污问题,让企业自主参与到海洋环境治理工作中,激发起内在动力,保护好海洋环境。
为此,郭军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一、在继续施行具有高压震慑作用的中央环保督查和类似渤海综合治理攻坚的等行动计划的同时,实施“主动报告,自主改正,达标排放,既往不咎”的政策,即由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提出要求,各地各企事业在一定的时限期内,将其排污口信息、特别是私设的排污口信息自行统计,包括位置、数量、排放量、排放物质等,主动上报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统一管理,加快自行整治;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帮助,加快提标改造;改造完成后接受环保验收,达标排放。对限期内整改的企业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报、不整改被查出私设排污口和偷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惩罚,并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中。
二、在沿海地区全面推行湾长制,强化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排污口管理的责任,做好排污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河长制和湖长制在全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监管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湾长制刚在部分沿海省份试行,结合沿海地区的特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湾长制”的制度,切实做到陆海统筹,将入河(湖)、入海的排污协同管控起来。
三、加强省界地区入海排污的监管。从内陆入河(湖)排污和固废管控实践经验看,跨行政区地带往往是监管的“空白”或不足,也是违法分子钻空偷排、偷到的地方,建立跨行政区的协同管控尤为重要。在省级的河长制+湾长制的框架下,建立跨省、市、县的入海排污协同管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