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建议: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指出,应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建议: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9-03-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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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 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胡美东)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指出,应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翁国星表示,随着我国政府职能改革,提倡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我国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不但在促进建设民主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多样化公共服务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自身在各项国家治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也得到显著提高,使得社会治理主体呈现日益多元化的现代性特征,有效地降低了行政成本并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价值。

根据官方数据,2009年全国登记注册的社团数量为22.9万个,职工总数285.5万人;到2017年年底,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为77.37万,含社会团体数36.34万、社会服务机构数40.39万和基金会数6100;又仅过一年,就达到80多万个社会组织。另据不完全保守统计,我国目前还有未经正式注册登记的各类社团数量大约十倍以上已经注册登记的社团数量。

因此,面对数量发展这么快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大的社会组织,如何进一步规范其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其在当今不断完善的法治、民主社会中的作用是我国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翁国星提出了以下八点建议:

一、强化立法:我国现有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主要是“两条例、一办法”,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主要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后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实践证明,颁布实施于1989年并于2016年第二次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客观需要。因此,目前我国社团立法的最大问题是缺少一部统一的规范和调整社团及其活动的实体法,对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结构、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立法尚处于空白状念,调整与社团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还相当薄弱。所以,应加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

二、加强管理。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设立仍然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的登记设立模式,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社团登记及管理模式,但实际上,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部门之间对社团的监管权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反而在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部门相互推诿,政府监管缺位,产生消耗行政效率的不利后果。而且,这么巨大数量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等有限机构也无力精细管理。

三、完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与加强理事会制度,招纳其他社会人士的参与,完善制定决策、运营过程中监督;提高独立性和自主性;避免成为个人独权,防止产生腐败土壤。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专业人才。完善人员构成结构。增加机构拥有全职的管理人员,消除挂名单位与领导多于实务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多于全职人员弊端。加强社会组织内党组织的作用。

四、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常规工作与财务审计。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五、完善社会监督。让公众都享有这种监督权,督促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更为强烈的自律。特别在“互联网+”背景下,依托互联网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布这些社会组织在治理和发展中的实时数据等相关信息,可以大大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管力度。

六、退出机制:切切实实落实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评估机制,进行严格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社会组织进行强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为不合格,实行强制退出。

七、整理、规范社会组织:目前,首要任务是出重拳整理重复设置、功能类似、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社会组织,减少社会资源及经济的浪费和对和谐社会的破坏。

八、对在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的管理。根据5年前的数据,我国大约有接近6000多家境外非政府组织。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定已有更多NGO进入我国。对境外NGO的法律制度管理方面也缺乏专门的统一立法,使境外NGO地位不明、权责不清;同时双重管理体制也不利于有 效的管理,所以也应制定统一的专门性法律,以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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