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协民建界别:应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推进福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福建省政协民建界别:应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推进福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3-01-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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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福州1月11日电(记者 胡美东) 在今年召开的福建省两会上,福建省政协民建界别在给大会提交的书面发言中建议,应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推进福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022年8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在2022年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出让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导意见》提出,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由于总体开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工业建设用地与农业耕作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之间如何平衡的矛盾非常突出。

2022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受环保压力、发展规模、纳税金额等因素影响,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反映存在“用地难”的问题,大部分拿地周期都在6个月左右,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影响投入产出效益。

福建省应当积极借鉴各地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有益经验,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设计中,在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亩均税收”作为主干指标,着力解决工业项目评价体系中有“体量”没“质量”的问题,提升土地产出效益。为此,省政协民建界别建议:

一是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除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二是制定控制性指标。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增加亩均产值、税收、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三是实施公开出让。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六项重点工作。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

四是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提前或按期达产,产值和税收超过合同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等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五是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六是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适度增加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房屋拆迁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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