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第一批历史建筑:中山路骑楼建筑群(王柏峰 摄)
■记者 李波玲
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为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常态化机制,近日泉州在全省率先启动市级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试点。2020年,各县(市、区)将在已公布的第一批1199栋历史建筑中,优选一部分历史建筑开展楼长制试点工作,将设置县级、乡镇(街道)级、村(居)级、专职等四级历史建筑楼长。
楼长设置四级 但不限于四级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设置但不限于县级、乡镇(街道)级、村(居)级、专职等四级历史建筑楼长——
1.县级楼长。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担任,负责统筹辖区历史建筑普查认定、资金投入、抢救保护、活化利用等各项工作,推动建立历史建筑离任交接制度。
2.乡镇(街道)级楼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使用管理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历史建筑行为,抢救修复濒危历史建筑,组织开展村(居)楼长、专职楼长培训,加强历史建筑开放利用和宣传引导,推动保护利用融入群众生产生活。
3.村(居)级楼长。由历史建筑所在村(居)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动员群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开展历史建筑使用管理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制止破坏历史建筑行为并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执法等工作。
4.专职楼长。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有威望、有才能的乡贤,传统建筑工匠,返乡创客,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或者招募历史建筑专管员担任专职楼长,开展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监管,加强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历史建筑文史挖掘与资料整理等工作。
健全历史建筑 保护常态化机制
据了解,试点目标是以实施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试点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常态化机制,着力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水平,保持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合理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其中,各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负属地责任;村(居)委会配合做好巡查、报告、劝阻等工作;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维护修缮责任,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产权不清、使用人不明确的历史建筑,由县(市、区)结合试点工作确定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县(市、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试点工作任务 今年内将基本完成
据工作人员介绍,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优先在2020年省市级重点扶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发展、历史建筑资源较为丰富、保护现状较好、群众保护意识较强等基础较好的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试点工作任务应在2020年年内基本完成。市住建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在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补助资金的基础上,2020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奖补专项资金,补助历史建筑挂牌保护、测绘建档。
此外,各县(市、区)还要加强对辖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考评和监测,及时将历史建筑楼长制管理机制及相关重大信息向社会公告、公示,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协同监管。因历史建筑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灭失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李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