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推动公益慈善事业 为共同富裕打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推动公益慈善事业 为共同富裕打基础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2-03-0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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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供图)

中国日报福州3月8日电(记者 胡美东)在今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建议要推动公益慈善事业 为共同富裕打基础。

据介绍,2016 年9月《慈善法》颁布之后,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60多万家社会组织中,公益慈善组织已至8万多家,公益规模连年攀升,在2020年首次捐赠额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

但翁国星指出,从目前整体情况看我国慈善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慈善事业在我国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从捐赠体量看,我国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偏低,大约为 0.15%左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从捐赠对象看,在中国的慈善捐赠总额中,企业捐赠占60%以上,而美国的个人捐赠额是80%以上,企业捐赠仅为5%左右。从志愿服务价值看,我国志愿服务的价值贡献占GDP 的比例也偏低,大约占GDP的0.39%,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对此,翁国星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规范操作、改进税收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着手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配套指导

在慈善机构日常运营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不匹配,规范细则修订滞后。从相关法律立法时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该在一部大法实施的同时,就要有配套的细则规范来作为配套指导。但是我们如今还在延用着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尽管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慈善法》的指导下取得日新月异的进步,对于每个慈善机构,在运营管理中,都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或随时出现困惑的现实问题。虽然,民政管理部门相继也有零散的针对专项问题的法规颁布,以补之缺;但是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将《慈善法》涉及在执行层面上的问题进行覆盖的系统而全面的新《条例》出台。导致一方面贯彻2016年的《慈善法》;另一方面回头履行12年前的《条例》,经常让实际运营处于困顿甚至无章可循境地,所以配套的系统化的法规应尽快出台。

规范操作,正确宣传,建立信任

捐赠和捐赠资金的有效使用,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还创造了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理论上讲叫做“社会资本”。人们常说,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实际上这个就是慈善给社会创造的最大价值,她产生了利他的心灵资本。一笔捐款在流动当中,她不同于其他社会资本,她会不断地放大。当然反之,慈善捐赠、善款的不当使用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它不但不会增加我们的社会资本,还会损害社会。

“信任,是当下捐赠人最迫切的责任。今天中国慈善的痛点不是缺钱,而是信任危机。可以说在政府、市场和公益慈善三个部门,我们拿到公众面前评说,最缺少信任的是公益慈善。” 翁国星指出。

这里面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其中之一就是慈善不透明,导致公众不信任。如今,在公益慈善公开透明方面,确实加大了力度,每个组织都要按照《慈善法》规定有季报、年报,慈善项目必须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常规必做的功课,还有专门的机构针对各机构的透明度指数进行评估打分并发布排行榜。但要加大正面宣传,获得公众的认可。

改进税收制度,鼓励捐款

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而美国的遗产税,是鼓励富人捐款做慈善的巨大助推器。依照法律,2011年后美国人将为超出100万美元的遗产向政府缴纳55%的遗产税。遗产捐赠不仅可以免税,家族后人还可以按照先人的遗愿世世代代管理基金会,可以在那里授薪就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相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规定公益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这十分不利于富人捐款办非公募基金会。其他国家对基金会资产增值几乎都给与免税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年度支出占上年资产的5%,投资收益则只缴纳1-2%的消费税。我国的税制不利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和壮大,不利于慈善组织参与国家第三次分配。

机构专业建设和组织人才培养

翁国星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慈善行业发展的另一瓶颈是既缺乏专业性人才,也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这就需要鼓励高校、职业学校开设慈善类专业或课程,加强中国特色慈善理论研究、加快慈善行业的人才培养;还要提高慈善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要将慈善领域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纳入各地人才认定目录和引进政策,甚至参与专业技术评定,发挥慈善人才在第三次分配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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