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取得"标牌"才能成为校车 买卖校车标牌将被严惩

来源:东南网
2013-05-22 14: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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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同时,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

安装卫星定位实时监控校车

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除了收缴标牌外,还将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要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幼儿园须使用专用校车

草案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年内,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在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出台前购买的校车,可以在报废期限内使用。

市民可在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网页右侧的“法制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实习编辑: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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