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细节:二套房认定引关注

来源:厦门网
2013-06-09 14: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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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细节请您细读

为方便读者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执行细节,本报对昨日市民拨打本报968820热线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1、装修房屋不可提取公积金

问:商业性住房贷款要怎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我暂时没有拿到房产证,可以办理吗?

答: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3)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4)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5)借款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6)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然后按照相关程序步骤,进行办理。

如果暂时没有拿到产权证,那就无法办理抵押,也不能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我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装修房屋可以吗?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两类。其中住房消费包括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住房消费则包括离职、疾病、低保户等情况。

购房者要对自住住房进行大修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但是装修房屋而提取公积金是不允许的。比如说你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想把公积金提出来买瓷砖装修,这是不可以的。但可以用公积金去还房贷,或者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房执行新旧政策有“分水岭”

问:我曾有过一套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目前名下无其他住房,2013年5月25日再次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现因贷款材料未齐全,银行尚未受理。请问我这种情况是按新政策执行还是旧政策执行?

答:如您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交登记备案时间在2013年6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您可按旧政策执行,本次购房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问:我名下有一套住房,无其他住房贷款记录,2013年5月20日再次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理网签手续,同时已由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目前产权证尚未办出,因贷款材料未齐全,银行尚未受理。请问我这种情况是按新政策执行还是旧政策执行?

答:如市房地产交易权籍中心出具的本套住房交易过户收件收据上的收件时间在2013年6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您可按旧政策执行,本次购房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问:我之前名下没有房子,但有一次商业贷款的记录。现在想买房,但还没确定买哪套,请问按照新政策,这套房算是首套吗?

答:根据新的政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即既认房也认贷。您之前已经有过一次商业贷款买房的记录,所以现在买房就算第二套。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在厦门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30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

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均为: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近期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含预缴或补缴的金额)×2×8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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